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
关于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2007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
法律意见书
致: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于2007
年8月15日下午15:00 在北京市丰台区西罗园南里甲35 号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。
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(以下简称“本所”)接受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
公司(以下简称“公司”)委托,指派李煜昌律师出席了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
股东大会会议。
会议召开前和召开过程中,本所律师审查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全部材
料,并对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、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进行
了现场核验。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:
一、北京恒业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已于
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、地点、出席会议的人员、会议的议程等事项通
知了公司的各位股东并进行了公告。
二、经本所律师验证,出席会议的股东共28人,代表股份27792494股,
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4.2 %。
除上述股东外,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、监事、
高级管理人员、本所见证律师。
综上所述,本所律师认为,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、
召开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等法律、法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有关规定,会议人员的
资格合法、有效。
本所律师就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及审议表决程
序发表法律意见如下:
一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《关于修改〈公司章程〉的议案》:
本议案表决结果为:同意27792494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
股份总数的100%;反对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;
弃权0股,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%。
经验证,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实际审议事项与2007年第二次临
时股东大会通知的事项完全一致,没有股东提出新提案。
二、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表决程序
经验证,股东大会会议就审议事项以举手方式进行了表决,当场公布了表
决结果,议案获与会全体股东一致通过。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
签名,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。
基于以上事实,本所律师认为,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、出席股
东大会的人员资格、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《公司法》、 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。
本次大会的决议合法、有效。
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。
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
见证律师:李煜昌
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